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5號債權人 林育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丘陵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丘陵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