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債務人 林學鍾 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鄢駿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學鍾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則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下同)454,99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又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732,535元,因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454,998元,差額277,537元,故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項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誤。惟債務人嗣又繼續清償債務共560,263元(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之清償證明、放款利息收據、匯款申請書、存款憑證等件為證,足認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債權人債權原本金額前次分配金額依比例應再清償金額債務人清償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526元17,737元10,819元25,000元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853,954元65,697元40,074元41,000元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96,743元84,931元51,805元52,000元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481元38,997元23,788元140,000元5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75,550元48,744元29,733元80,000元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29,567元61,289元37,384元38,000元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1,204元5,358元3,269元101,263元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6,542元17,241元10,516元11,000元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9,674元35,070元21,393元22,000元10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4,595元2,998元1,829元2,000元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6,709元38,509元23,491元24,000元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4,401元38,427元23,441元24,000元總計12,839,946元560,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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