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訴訟代理人卿 盛瑛
莊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衛部法字第103001228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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