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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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不應減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等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原確定判決中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如附表所示等罪復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6
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96年1月3日假釋出監,嗣又於96年3月13日起至同年4月6日止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前開假釋業經撤銷,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影本、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經撤銷假釋,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減刑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附表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意圖為自己不│連續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法之所有,而搶奪││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動產││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第3項│210條│├──────┼────────┼────────┼────────┤│犯罪日期│92年11月19日起至│92年11月24日起至│92年8月31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同年12月3日止│同年12月間某日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163│92年度偵字第2163│93年度偵字第9610│││3號併辦第1827號│3號併辦第1827號│號│││、第4181號、第47│、第4181號、第47││││52號│5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65│93年度上訴字第65│93年度簡字第4291││實││6號│6號│號││審├────┼────────┼────────┼────────┤││判決日期│93年6月25日│93年6月25日│93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65│93年度上訴字第65│93年度簡字第4291││決││6號│6號│號││├────┼────────┼────────┼────────┤││確定日期│93年7月26日│93年7月26日│93年11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不合│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