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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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許斌松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斌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斌松(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依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被告上訴後復撤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惟被告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惟拘提無著,且被告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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