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