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潘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②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97、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