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8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芳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芳綺前將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21室出租予告訴人 吳宇軒 ,租期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詎被告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2年5月15日上午7時5分許起至同時31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上開租屋處,嗣告訴人透過租屋處之筆記型電腦視訊鏡頭,發現上情,遂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芳綺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起訴,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吳宇軒於113年11月13日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3年1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足稽(本院卷第
67、71至73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