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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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家榮 即崑全企業社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鉮倫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元(含本訴861,000元及反訴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