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彰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彰南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附表:受刑人黃彰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偽造文│有期徒刑│98年11月│臺中地檢│臺中│99年度│99年4月2│臺中│99年度│99年5月2│臺中地│││書│2月,如│22日│99年度偵│地院│中簡字│6日│法院│中簡字│4日│檢99年││││易科罰金││字第7635││第1326│││第1326││度執字││││,以新臺││號││號│││號││第6700││││幣1千元│││││││││號││││折算1日│││││││││││││。││││││││││├─┼───┼────┼────┼────┼──┼───┼────┼──┼───┼────┼───┤│二│偽造文│有期徒刑│97年8月2│臺中地檢│臺中│99年度│100年1月│臺中│99年度│100年2月│臺中地│││書│2月,如│6日│98年度偵│地院│訴字第│18日│地院│訴字第│21日│檢100││││易科罰金││字第1727││1132號│││1132號││年度執││││,以新臺││4號│││││││字第34││││幣1千元│││││││││18號││││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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