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 王關生 被告 王舜生 (ShunshenWang)
王臺生
王福申
王鈞生 設籍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00樓
王福珍 (FujaneWang)
陳仲适
陳啓國
陳啓恆
王禹姝
王榮群
王樂群
王蜀禧
王濟群
王惠群
詹幸梅
王宜群 (KevinWang)
王錦禧
王嵩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王伯驤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王舜生、王鈞生、王福申、 陳啟國 、王禹姝、王榮群、王樂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王伯驤於民國67年3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伯驤之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王伯驤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然兩造就該遺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附表一之提存金係源自被繼承人王伯驤所遺土地之應有部分因其他土地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本院判決由其他共有人取得土地全部所有權、該共有人則以新臺幣84萬6300元補償被繼承人王伯驤之繼承人,該筆款項業已辦理提存在案;而兩造於被繼承人王伯驤死亡後,幾經繼承、再轉與代位繼承,現為被繼承人王伯驤遺產之繼承人全體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相關人除戶與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提存所108年度存字第412號提存通知書等影本為證,可信為真,故兩造應為被繼承人王伯驤所留遺產之繼承人,每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載等情應無疑問。又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然依上開事證,已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兩造既為被繼承人王伯驤之全體繼承人,且核本件無人拋棄繼承,又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兩造因故就遺產分割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洵屬有據。
(三)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本件被繼承人王伯驤所留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提存金及孳息,原告請求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方式加以分割,本院考量當事人之聲明、上開款項性質,及其經濟效用與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此一分割方法核屬適當,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等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兩造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邱文彬附表一:被繼承人王伯驤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內容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本院提存所108年度存字第412號提存金846,300元及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王鈞生7/602王臺生7/603王舜生7/604王關生7/605王福申7/606陳仲适1/307陳啟國1/248 陳啟恆 1/249王禹姝1/6010王蜀禧1/6011王濟群1/6012王惠群1/6013王榮群1/6014王樂群1/6015詹幸梅1/4016王宜群1/4017王錦禧1/4018王嵩禧1/4019王福珍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