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抗字第14號
抗告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針子 、 蔡鳶飛 、 林蘇玉秀 、 林鳳珠 、林政男、 林芸甄 、 林芸萱 、 林鴻德 、 林鴻祿 、 林益用 、 林永裕 、林吉村、 林吉進 、 林吉敏 、 林鳳琴 、 林鳳環 、 林秀香 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又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