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0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非訟事件聲請之法定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並提出相對人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該補正裁定已於96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未繳程序費用之法定要件欠缺,已逾本院所定期限,依首開規定,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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