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17號原告 周世耀 被告 陳惠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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