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銘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銘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姚銘笙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8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