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易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易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易承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溫尹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