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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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雅芳 即 侯明福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詠祥 即侯明福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雅芳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書涵 即侯明福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雅芳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佳妏 即侯明福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雅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侯明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