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再審所需,爰聲請交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號案卷內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承辦股書記官於案件確定2年後為之;案件不經裁判終結者,於撤回、和解、調解或以其他情形終結2年後為之。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精神永久保存」。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誣告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5年1月13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且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遲至109年5月22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法務部○○○○○○○收文章戳存卷可按,顯已逾越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定期限及法庭錄(影)音保存期限,因已除去,無從還原調取,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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