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 黃飛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088-NA-0000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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