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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