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賜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賜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徐賜榮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3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徐賜榮仍未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0月9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號6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0月10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巷○○號前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復經警於翌(11)日凌晨1時1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徐賜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卷第9至11頁反面、第45至46頁)。
㈡、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A-286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286號、報告編號:6A110166號)各1份(見毒偵卷第52至53頁)。
㈢、扣案如附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安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8張(見本院卷第15頁、毒偵卷第21頁、第26至28頁、第36頁)。
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㈤、被告徐賜榮前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3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是以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及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徐賜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尚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6包(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安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5頁),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106年11月3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61000421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而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驗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業已銷燬,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扣案物外觀│數量│鑑驗結果││號││││├─┼─────┼─────────────┼───────┤│1│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7808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數量0.7777公克(淨重)│安非他命│├─┼─────┼─────────────┼───────┤│2│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7635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數量0.7579公克(淨重)│安非他命│├─┼─────┼─────────────┼───────┤│3│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8296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數量0.8268公克(淨重)│安非他命│├─┼─────┼─────────────┼───────┤│4│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3171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數量0.3125公克(淨重)│安非他命│├─┼─────┼─────────────┼───────┤│5│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3494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數量0.3445公克(淨重)│安非他命│├─┼─────┼─────────────┼───────┤│6│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3626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數量0.3569公克(淨重)│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