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0號
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棠琳(原名許莠儀)上列被告之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 許堂琳 」均應更正為「許棠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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