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債權人 曾立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煒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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