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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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莊耕武 被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4,4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66㎡×2萬3,400元/㎡=154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
三、請提出現場照片數張,並於照片上標示占用部分為何?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映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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