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羅文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免責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07年10月23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