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