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康庭 (原名 楊仁雄羅仁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羅康庭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後,陸續清償各債權人款項,雖安泰銀行竟陳報受償金額為0元,置債務人之權益於不顧,惟實際上債務人償還之金額已達各債權人應受分配比例之金額,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
141條,請求准予裁定免責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符合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而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債權人名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裁定其不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俟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為確定;聲請人嗣依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復聲請免責,經本院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認其有消債條例第133、134條不應免責事由存在而裁定其不免責,聲請人不服再提起抗告,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4號認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存在,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裁定不應免責;聲請人嗣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再次聲請免責,經本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認其未合消債條例第
142條,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再次裁定不應免責。均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前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134條為不免責之裁定,聲請人遂繼續清償債務,嗣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應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審理之。
四、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履行清償情形表示意見,各債權人意見如下:
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略以:債務人經106年消債聲免字
第2號裁定不免責後,迄今本行所受償金額共為149896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前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比例達73.68%】。
⒉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銀行)略以:債
權人於105年9月31日受償31000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比例達9.69%】。
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之債權
總額為643364元,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債務人至少應償還上開債權金額之20%即128673元方可免責,惟債權人至今僅受償88047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清償比例為13.68%)。
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奢侈浪費之情不應免責。
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103年4月
14日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本行所受償金額為0元。⒍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103年6月12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清償9876元。
⒎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至今受償總
計為64830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清償比例為59.4%)。
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至102
年12月13日不免責確定起至今受償額為124038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清償比例為29.57%)。
⒐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至102年消債聲免裁定確定後至今共受償35499元。
⒑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99年10月26日債務
人受不免責裁定起至103年4月14日止受償24802元,自10
3年4月14日起至今受償額為35329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清償比例為
91.19%)
五、消債條例第142條係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需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以相當程度保障各債權人之債權,換言之全體債權人之債權額受償均達20%以上,始得免責。元大銀行雖稱債務人有奢侈浪費之情,然未提出任何佐證,且依其於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陳報,已受償債務人之薪資共19280元,清償比例已達23%;玉山銀行雖稱未受償任何金額,依其於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陳報,從100年5月至103年間已受償金額為116336元,清償比例已高達68.68%;安泰商業銀行稱103年6月12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清償9876元,惟依其於10
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陳報得知,從100年5月至103年間已受償金額為54763元,故從100年至今,清償比例至少已達37.9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稱至102年消債聲免裁定確定後至今共受償35499元,惟依其於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陳報得知,從100年5月至103年間已受償金額為52
948元,清償比例至少已達37.93%。除上述各家銀行均已受償達20%以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亦均已受償達20%。
然凱基銀行受償31000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清償比例僅為9.69%;國泰世華商業銀至今僅償還受償88047元,按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權表所示,債務人於該行清償比例僅為13.68%,均未達20%。可見聲請人因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並未均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最低還款成數,其聲請尚與消債條例第142條不符,不應准許,應裁定駁回之。
六、聲請人不合於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得為免責事由,然其自得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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