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債務人 楊氏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633,326元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2.947%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左列利率之2.947%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3.215%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3.215%2256,658元111年5月4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2.947%111年5月4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左列利率之2.947%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3.215%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