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王志龍 附民被告 吳明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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