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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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盧志龍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罪質均係恐嚇取財,附表1係提供帳戶與擄鴿勒贖集團使用,附表2係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出手傷害被害人、逼迫被害人簽立本票及讓渡契約書,2罪犯罪情節不同,復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附表:受刑人盧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4日│106年8月28日至106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37號│10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109年度簡字第861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月10日│109年8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109年度簡字第861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9年9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97號(已執畢)│14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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