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德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逸誠 、 方科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逸誠、方科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