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嘉欣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