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羅筱喻 訴訟代理人 黃文俊 被告 姜仁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俊彥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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