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中傑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確切之姓名、住址為何?
二、繼承系統表。
三、請確認聲明是否有誤?如是,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中傑之遺產範圍內…」。(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