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聲請人 蔡宏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惠華盧玉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盧玉芬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對人姚惠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玉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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