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10月27日0時50分許,前往由甲○○所經營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路○段○○號2樓之「E電網路咖啡店」(以下簡稱伊電網咖),分持鐵棍、球棒砸毀伊電網咖內之BENQ15吋螢幕30台、招牌2塊、冰箱玻璃2片、東元1噸冷氣機1台、電話機1台、菸架1式、視訊3組後逃逸,嗣經甲○○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5年10月19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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