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之父母雙亡,其大姊住院中,需其照料,且在外有土地糾紛,亟需其本人辦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事實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月9日起實施羈押。茲本院認為被告前曾因92年10月28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未到案執行,故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嗣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386號案件偵查中,因逃匿而經該署通緝,另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即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6244號偵查中,因其逃匿,經該署於96年10月1日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前有多次通緝之紀錄,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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