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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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辜日威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秦睿昀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與原告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所附加之「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包括全方位死亡及失能附約、全方位傷害醫療日額)」及「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包括真全方位死亡及失能附約、真全方位傷害醫療限額)」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所附加之「國泰人壽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進行續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上開保險契約附約存在所受之利益為準,而上開保險契約附約之保險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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