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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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何錦隆
被   告  葉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並開立票據號碼AI0000000、發票日
104年12月25日之支票作為上開借款之擔保,詎被告未依約
還款且上開支票屆期提示亦未獲付款,迄今仍積欠系爭款項
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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