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73號原告 高裕凱 訴訟代理人 賴昭為 律師
薛銘鴻 律師被告 盧威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