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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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景諺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景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景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嗣於緩刑期間故意再犯罪刑相同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7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與前案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