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原告 楊瑞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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