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李家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暨每月加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