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寬宏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恭峰 被告 張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寬宏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鎮○○里○○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另被告張志強戶籍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張志強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目前應受送達地址不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