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丞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3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
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