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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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原告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被告 郭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