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勻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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