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9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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