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劉怡秀

被告 邱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4月1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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