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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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王堅智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 高婉珺
林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淑卿